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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我省行政机关
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皖价费【2011】226号

省直各部门,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
  鉴于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我省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价费〔2008〕208号)执行期已满,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取费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8〕44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828号)要求,现就我省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重新明确如下:
  一、行政机关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主动提供政府公开信息,一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二、行政机关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书面申请提供本机关主动公开信息范围以外的政府公开信息,可以向申请人收取检索费、复制费、邮寄费,具体收费标准为:
  (一)检索费。在本行政机关设置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等场所搜索、查询、编辑、存储政府公开信息,可以收取检索费。检索费收费标准为每件6元。
  (二)复制费。通过纸张、光盘等介质向申请人提供政府公开信息的,可以收取复制费,具体收费标准为:
  1.复印费(含纸张)。黑白复印A4纸每页0.3元,A3纸每页0.6元;彩色复印A4纸每页1元,A3纸每页2元。
  2.打印费(含纸张)。黑白打印A4纸每页0.5元,A3纸每页1元;彩色打印A4纸每页1元,A3纸每页2元。
  3.光盘刻录(含光盘):VCD每张4元;DVD每张5元。
  (三)邮寄费。按照国家规定的邮政资费标准收费。
  三、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及领取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效证明,经本人申请、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审核,可以免收相关费用。
  四、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公布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实施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更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收费单位应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通过公示栏、公示牌等方式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依据,接受服务对象和社会监督。
  五、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活动的收费管理,参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六、收费单位应及时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资金全额缴入同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同时,要主动接受物价、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08〕208号文件同时作废。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申请信息流程图
欢迎您来到公海实施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管理规定

第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政府信息公开权利人,依法享有要求公开政务信息、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   

第二条  院办公室负责本局依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协调工作,定期检查依申请的信息公开实施情况。院办公室负责具体承担。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权利人向本局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应当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直接索取,也可从本局门户网站上下载,并通过递交、信函、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

第四条  提出公开政务信息的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详细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所需政务信息内容的描述等。

第五条  收到信息公开权利人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况给予答复或者提供信息:

(一)属于已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府信息;

(三)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按处理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流程进行办理;

1.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如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按规定不予提供,可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2.不属于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或者联系方式;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4.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5.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

第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权利人的申请,院办公室可以当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不能当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院办公室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转至局相关处室(单位),接到申请的处室(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

第七条  相关处室(单位)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经处室(单位)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八条  本局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院办公室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  本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有条件的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应申请人的要求,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

第十条  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政府信息复制件的,相关处室(单位)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可以选择以符合该政府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第十一条  对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本局应当无偿提供。

第十二条  本局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加盖本局办公室印章。

第十三条  信息审核。各处室(单位)发布的政府信息都要进行必要的审核,确保全面真实并符合保密要求。

第十四条  信息协调。凡发布涉及其它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应该主动与其沟通,并获得书面确认;凡申请公开可能影响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政府信息,应书面征询第三方意见。


第十五条  争议处理。信息审核时,对信息发布的内容、范围、形式等方面存在异议时,各处室(单位)可将信息提交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讨论后作出决定,对不能确定是否涉密的,提交委局保密委员会审查。  

依申请公开

依申请公开指南
    对于公开权利人的申请,能够当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当场予以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不能当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下列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一)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制作公开决定书,向公开权利人提供其所需要的政府信息;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制作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决定书,告知公开权利人;

(三)属于已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公开权利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四)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向公开权利人提供其所需要政府信息;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书面告知公开权利人;

(六)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公开权利人更改完善、补充申请。

(七)公开义务人应当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制度,在向公开权利人提供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八)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公开义务人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

    依申请公开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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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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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限选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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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时,必须提交有效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证复印件等),否则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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